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告
(1999年11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队,现已组建完成。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将于1999年12月20日起正式担负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澳门部队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担负。